一、遵守《信访条例》,维护信访秩序。
(一)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到信访接待室按顺序有秩序地进行接谈。
(二)集体上访应按规定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接谈。
(三)来访人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,讲明单位、住址及联系方式,简明扼要地反映问题的事实、理由和诉求。
(四)来访人反映情况,提出诉求,应当实事求是,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二、国家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:
(一)下列信访事项属受理范围:
1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2、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3、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4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5、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三、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:
(一)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:
1、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;
2、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3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。
(二)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:
1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;
2、来访人不服处理、复查意见,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、复核请求的。
四、维护信访秩序
(一)来访人要严格遵守兰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禁止围堵国家机关和阻断道路交通的通告》,自觉维护信访秩序。
(二)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2、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3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
4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5、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6、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,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。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、行政法规,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信访事项办理时限
为了保障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,《信访条例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(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);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;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,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。
来访人员须知